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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中的“着手”应该如何认定??

刑事辩护 2010-12-23 20: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具体案件分析。
  • 关于着手的认定,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多种不同学说,包括主观说、形式客观说、实质客观说、折中说。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形式客观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笔者认为,通说对着手的界定尽管逻辑上不存在缺陷,但未能从实质上说明什么是着手,在许多情况下难以准确界定何时为已经着手。 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犯罪,当然也不可能成为其实行行为。不仅如此,即使某种行为具有某种法益侵害的危险性,但这种危险性非常微小时,刑法也不可能将其规定为犯罪的实行行为。另一方面,刑罚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而预备行为也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因此,实行行为只能是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的行为;行为人开始实施这种行为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或者说,侵害法益的危害性达到紧迫程度时,就是实行行为的着手。至于何种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性,则应根据不同犯罪、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要考察行为是否已经接触或者接近犯罪对象,行为是否已经开始使用犯罪工具,行为人是否开始利用了所制造的有利条件,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需要其进一步的行为就可以造成犯罪结果,如此等等。
  • 已经开始犯罪,每个个案的认定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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