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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三个月,11月2号去的,12月5号和总经理提出辞职,7号就不来上班了。没签任何合同,辞职申请12月6日已经两个部门经理签字了,7号没上班去公司找其他部门经理签字,却被行政经理告知,因为没有提前一周提出离职申请,所以11月和12月工资都被扣了,相当于白干了这一个多月,可是员工手册明确写明“试用期员工需提前一周提出辞职申请,或以一周的工资作为公司招聘损失”,公司隶属上市汽车集团公司,在员工手册那样写的情况下,这样的克扣工资合理吗?

其他 2015-12-08 06: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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