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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人员因贪污被解聘,依据公司法146条的规定,该聘任无效,那么根据法条的理解视为该高管不是法定代表人那么其之前所作的决定是否有效

其他 2017-09-30 18:02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您好,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
  •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是股东。原因如下:
      简单说,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在一般的公司管理中,法人享有经营管理的权力,而股东只是投资者,不能对公司业务进行经营和管理。在跟其他公司签合同时,只有企业法人签字才有效。股东不具备经营权。如果将来企业出现问题,要是倒闭的话,企业的财产将有股东投资入股的份额进行分配。这时,法人只是经营者,不能对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 法定代表人属于并且通常又具有股东身份,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发起人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则应向本公司或其他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常见情形如下:(一)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未履行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的,除应当向本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按照发起人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利用与其他单位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损害公司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公司承担责任外,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被处以行政处分(通常为国有企业)、罚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公司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特定经营活动,非法经营的;(二)公司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股东或公司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公司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公司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师范类规定的,并不是以合同或者其他方式约定就可以避免的。
  • 可以进行具体联系
    【追问】那比如他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谢谢您
  • 你好!对外仍然有效。
    【追问】那请问他之前签订的合同是否一定有效呢,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谢谢您
    【回答】你好!对外针对善意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你现在是合同发生什么争议了吗?建议来电祥述你的问题
    【追问】嗯嗯谢谢,我在学习公司法,就是看到公司法第146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公司高管因为146条的相关条件使得公司对其聘任无效,那么也就是其之前作为法定代表人所签订的合同只要针对善意第三人都是有效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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