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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9月17日入职xxx,在此期间我与公司签订过三份劳动合同。第一份是在2002-9-17至2005-9-17 第二份是在2005-9-17至2007-12-31 第三份最新的合同是在2008-1-1至2010-12-31到期在此期间有连续三次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没有任何违纪、违规行为。在合同到期时公司给员工签订的意向书上我也填签的是“愿意续签”,但公司通知我公司不予续签的时间并不像劳动法里说的“公司方需提前30天通知当事人”是否有违反法规行为。按上述合同期限,公司应该如何给予我劳动补偿金的赔付。谢谢!请帮助解答?

仲裁 2010-12-23 21:5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最后一期劳动合同(即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如通知你不予续签,公司需要向你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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