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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8月份签定的购房合同上面土地使用用途是综合用地,使用年限是50年;2010年12月份开发商通过短信告知业主:经规划等部门审批xxx园项目土地登记信息变更原xx国用2006出第14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被撤销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请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的业主于2010年12月23日公告之日起15日内联系销售部咨询办理相关事宜逾期未办理者责任自负”经询问就是需要业主交240元/平米的费用。 请问律师,开发商此举是否违约?业主是否应该交纳这部分费用?

其他 2010-12-24 10: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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