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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5年因公负伤;98年我追着单位才做了工伤鉴定及工伤劳动力鉴定;定为4级伤残;想知道在河北省的工伤护理费标准?及如何享受工伤津贴的年代界限?一次性补偿是如何以年代算起?是以鉴定后的上年度工资还是按受伤时的日期算起?工伤30年了一直没有什么经济补偿?劳动仲裁不知道如何计算工伤津贴标准,按现在的工资上年度为执行标准吗?有条例吗?渴求能得到律师的帮助为盼为谢!!!

其他 2015-12-12 20:2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赔偿:《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追问】你好,谢谢你的帮助。我想知道,补偿金按照30年前工伤时期补偿还是按照现在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有否法律依据
  • 可以要求单位赔偿。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2〕411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调整范围为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新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20元,二级伤残200元,三级伤残180元,四级伤残160元。 (二)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当增加额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四)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按照各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本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为30%。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标准是省委、省政府深入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努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工伤职工的关心和爱护。各地要充分认识调整工伤职工待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步调、统一标准,切实做好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调整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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