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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99年8月10日到的公司,到现在2008年8月10日正好是10年,但是公司在2008年1月1日和我签了一年的合同(2008年前也签过合同),合同是到2008年12月25日到期,但是公司在2008年12月18日和我说不在和我续签合同了,做为我应该的到什么样的补偿. 谢谢各位

其他 2008-12-21 20: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或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单位提交一个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
  • 应该给你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不给,可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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