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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与房东签订了 一年 的租房合同,交了900元的 押金 12月20号,由于特殊情况,我们不能接着租了,由于合同上规定,房租可以拖欠15日,我们就打算住到1月15号再走,期间房东得知此事,要求我们30号就搬走,并要求根据合同上的规定——租期未满一年需缴纳一个月房租共1000元的保证金,房东说就扣我们900元的押金当保证金算了,我们承诺帮房东找一个代替我们租住并恳求房东退还我们押金,房东同意了,但只口头承诺退给我们600元的押金以弥补他的损失,然后12月29日,我们和房东和新找到房客三面对头,房东给新房客签了一份由1月1日到3月1日的两个月租房收据(此时有两份租房协议),房东当时保证12月31日准时来学校归还我600元押金,但是他们签订协议没几天,房东得知新房客想找一起合租的人后不同意再出租房屋(此时已签订租房协议),与新房客吵了一架,人家当时就表示不住了,然后找房东退了钱,12月31日,房东说我们和他的合同依然履行(当时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的时候,房东并未归还我的租房合同),要扣除我们900元的违约金,根据现在的情况,我们那份合同是否依然有效?我们能否要回900元的押金?

诉讼 2010-12-26 16:44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们的租房合同签订了一年,快到年底了不管是否续租,应当可以继续使用到12月31日为止的。如果你们不打算续租,你们没有理由住到1月15日,因为这个日期是为续交下一期房租而设定的,你们不能钻这个空子,这样房东也不会答应的。正确的做法是,你们12月31日如期搬离,向房东讨要900元押金,如果房东耍赖不给,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索要押金。法院肯定会支持你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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