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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10与一事业单位签订了合同,月工资300元,属编外人员。2008年8月我通过考试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现在要根据甘人社通20144号文订正我的工龄,县人社局只按文件中的:第三、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的编制外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以上,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后,原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年限与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合并计算中的我的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时间2006年1月起计算。我想要订2002年10月至2008年11月的工龄该怎么办。2006年以前没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原因是当时工资只有300元,单位有时连工资都发不出,别说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了,请求帮助!

其他 2017-01-27 03:3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根据员工在单位工作年限计算的。那么工龄是员工最后一次入职开始计算一致到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当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是以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准。一般情况下,自你入职一个月内单位会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而工龄也是以你进入公司的日期为起点。
  •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一)聘用合同的期限;(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三)岗位纪律;(四)岗位工作条件;(五)工资待遇;(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事业单位改革进展缓慢。关于聘用制度的规定主要是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上规定显然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全面,所以,《劳动合同法》第96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在权利义务方面人事制度没有规定的内容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以上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你好,请你咨询你们当地的民政局
  • 你好,请咨询当地民政局或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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