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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像我借了50000块钱打了欠条当时说好每个月还我2400分两年还清。之所以分期还是因为我当时借她的钱是从信用卡透支的。我从银行做了分期这样每个月还银行2400多。说好她来还。结果到现在一年多只有第一个月她还了以后在也没给还过。后来才知道她当时借钱的理由全是假的事情发生在北京。她是东北人。我现在根本找不到她人。万能的律师。一定要帮帮我我现在怎么办啊?可不可以报警?说她诈骗?如果要起诉她。是在事发地还是她的户口所在地?

其他 2015-12-14 15: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报警解决
  • 你好,她的居住地
  • 协商不成,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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