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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2月末被单位招聘工作的2010年6月10日被单位辞退的(原因是因为我要求单位给我签书面劳动合同)我想知道劳动法规定的双倍工资指的是多少个月的双倍工资,是从2008年3月末到2010年6月10日的双倍工资吗?谢谢

诉讼 2010-12-28 11: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上述规定,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索取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并可要求经济补偿金。
  • 11个月的双倍工资,从第十三个月开始视为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单位单方辞退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还可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的经济补偿。
  • 您好,除去第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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