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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吴瑕,是某某单位职工。我于2008年7月2日从某某信用社货了15万元,用了两个月,我于9月1日去信用社还货时,管我们这片的信用社主任李洋说,这钱他先用一下,这15万元本金和9月1日以后的利息均由他付,(货款证上的货款本金刘洋已付本金10万元),李洋还有5万元本金和9月1日以后的利息未还。(余款5 万元另有李洋写的欠条)。 以上吴瑕所写属实。 李洋2008、12、21 以上是我留有的证据。 李洋现在没有还款能力,我凭这个证据在起诉李洋的同时,可以起诉信用社吗?信用社有没有责任?我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谢谢!

诉讼 2008-12-22 17: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李洋既然都说了,“这钱给我用用,”也就是给他私人用用和其职务行为没有关系,而且以其个人名义出具的欠条,故挪用该款是李阳的个人行为,我认为信用社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时效是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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