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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保定一农村村民,我们村原先有一信用社代理点,代理人是马某,在1999至2000年期间,马某携村民20余万元潜逃。事后我们才知道,此信用社已与别的信用社合并了,马某的代理点也被取消了,他是用的别的收据给人们开的存款手续,把大家的钱骗了。收据上没有信用社的章,只有代理人的章。 我想问一下,信用社合并,取消代理点,是不是应该向人们公告声明?那样村民就不会上当了。 现在当事人马某已被公安抓捕,并提起公诉,我想咨询一下,我们是不是可以进行民事诉讼,信用社有没有责任?如果有,有哪方面责任?希望给予解答。谢谢!

刑事辩护 2011-11-28 12: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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