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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婆生了五个儿子,我是老小,结婚的时候四个哥哥都分出去生活了,都有自己的宅基地,老人给的。一处老院只有我们和公婆住,但是我和老公没住在家里,一直在外面租房,后来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婆把院子前面的一块宅基地划给了四哥,并找了一个证人作证,这个行为有法律效力吗?

妇女儿童权益 2020-05-05 10:1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的,是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结婚协议具备效力的条件:
    一、男女双方确立婚姻关系而形成夫妻关系。
    所谓夫妻关系,是指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男女之间结为夫妻关系后,相互之间具有了一定的法律关系,如相互忠诚、相互扶养的义务和相互继承的权利等;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综上,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以书面方式订立合同。
    二、结婚协议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 他们处理的行为不一定合理,但不一定损害你们的权益。
    【追问】四哥的儿子四嫂老是追着要,说是他们的,我该怎么办?不理会还是找他们说清楚,这问题要怎么谈?,
    【回答】家事建议协商解决,也可以由你的婆婆做决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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