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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子与嗣父形成的特殊家庭的财产-赡养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排除对生父母财产的继承?

离婚 2010-12-28 1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的表述不清
  •  一般说来,因为收养关系的存在,养子女只能继承其养父母和养兄弟姐妹的遗产,而不能再继承生父母和亲兄姐妹的遗产。因为收养关系一旦成立,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就产生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此消灭。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血缘关系并没有消灭,养子女不能再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并不是绝对的。我国《继承法》规定,养子女只要对生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同样可以继承生父母的房屋等遗产。
  • 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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