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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由2005年进入这家公司,由于现在公司裁员,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约定赔偿5个月工资其中一个月为社会保险。但是由于总公司在上海,我是福建办事处超市卖场的驻店代表,由于路途上的不方便原先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是由我先签名了后传真给总公司,总公司再传真给我,现在总公司要求把两分我签订的协议都寄过去,现在都不知道公司会不会把另外一分协议回寄给我,如果不寄的话,如果公司到时候找理由不给赔偿金那传真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听说这样的传真件需要见证,那么见证需要什么手续,程序是怎么走的呢?目前我需要怎么做公司才能付我5个月的赔偿金,如果不付我要怎么做?希望律师能帮帮我,在此很感谢感谢你花时间看我问题与的支持~~~~

其他 2008-12-22 22: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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