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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2008年3月办理新房入住,2010年12月25日晚上发现天花板有漏水现象,26日早上找楼上邻居、小区物业及房产开发商寻求解决。得知的结果是:楼上邻居说是房屋的质量问题,不予以承担费用;房产开发商说是两年采暖期的保质期已过,房产开发商不予以赔付;小区物业的解释是让我们和楼上邻居协商,费用物业不予以承担。 请问,这类房屋漏水责任该如何划分;由此产生的费用该由那方如何承担;如协商未果提起诉讼后解决的时限大概是多长时间;

争议解决 2010-12-28 23: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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