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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有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1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2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问题】被告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其他 2010-12-30 18: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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