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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208年我和公安局国保大队签了一份的士车经营权租用合同.内容是;公安局国保大队出的士经营权.我自购车辆自己营运,毎月交公安局1800元的经营权租金,合同双方都沒有责任条款规定,"合同盖的是公安局国保大队的公章和大队长的签名".合同有效期八年.现在是公安局长指示国保大队收回经营权终止我和国保大队合同.同时只补偿我为履行合同购买的车辆,使用后评诂的价值和入户的手续费用.请问律师;未履行完的合同在法律上该怎样办,请给帮助指点.谢谢!

其他 2011-10-28 14: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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