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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份,我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居间合同),合同约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是: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不能如期完工,每拖延一天,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工期拖延一个月以上,按%支付违约金,到入住时不能入住,支付20%违约金,并准许退房。买受人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30天为付房款,视为不履行合同,1、终止合同,按合同价款20%支付违约金;2、按累计应付款5%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008年4月签订格式合同约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1、逾期不超过90日不支付违约金;2、逾期超过90日,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同2007年2月签的合同一样。买受人的违约金要比出卖人违约金大10倍以上,这算不算合同显失公平?怎样才能改变不公平的合同?

其他 2008-12-23 18: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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