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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你们好!我在1999年进入同一家公司内任职至今,连续工作超过11年,最近签订的合同到2010年12月31日结束,已经接到公司发出的不再与我续签合同的通知,但公司以2005年重新注册为依据,只同意给我三个月工资经济补偿,而拒绝我提出的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请问这种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我跟公司无法就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达成一致的话,是否可以考虑到当地的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谢谢!

其他 2010-12-30 15: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同一个企业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辞退,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 问题的关键,公司重新注册前后是否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接关系。 如果有,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按工龄双倍赔偿应予支持。
  • 在同一个企业工作满十年以上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强制解除劳动合同的,属违法辞退,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工资。 问题的关键,公司重新注册前后是否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承接关系。 如果有,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张按工龄双倍赔偿应予支持。
  • 你可以要求公司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接受公司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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