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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个残疾人(下肢二级),二轮承包我承包了一亩一分地,缴费到2000年(2000年已缴了)时因家实在困难村上让我写个申请,然后写了个材料给我: 根据你的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将你的地收回,重新给别户承包,自2001年到国家收回该地为止,凡有田亩费用与得利与你无关,特具此条据。(棋东村民组章)2000年6月30日 我想问的是:1,村委会这样做是否合法?2,如国家征用此地我能不能得到补偿?是否2000年以前的缴费也没有补偿?3,如需起诉,我该起诉谁?是村里,还是现在做我田的人?4,我是残疾人,这个事件中该怎么维护我的利益? 希望您在百忙中为我解答一下,不胜感激。

其他 2010-12-30 13:5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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