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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5月,原告天龙公司将其500万款项出借给被告天鹰医药公司。同年9月,天鹰公司的大股东天鸽公司与天马公司签订协议,将其在被告天鹰公司的股权作价100万元转让与天马公司。天马公司已支付价款,尚未变更工商登记。原告天龙公司查明天鸽公司并未实际履行800万元人民币的出资义务。为保护资金安全,天龙公司将天鹰医药公司、天鸽公司、天马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原告认为,天鸽公司没有出资造成天鹰医药公司没有偿债能力,应当直接赔偿债权人损失。天马公司通过转让取得股权,同时向公司补交出资的义务也一并转移。天马公司和天鸽公司应当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天鸽公司辩称,其转让的是股东的地位,而不是股权。100万元的价款是在其未出资的基础上确定的,否则,其价格不会低于800万。天鸽公司已经不是股东,因此,不应承担出资补偿责任,对原告也就没有赔偿责任。 天马公司辩称,第一、其收购的仅仅是天鹰医药公司的营业资格,认为自己接受的是个空壳公司,天鹰公司并没有实际财产。让其承担巨额赔偿不公平。第二、其与天鸽公司仅仅是签订了转让合同,虽然已经支付价款,但是,并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因此,其并没有取得天鹰医药公司的股权。出资补交责任不在自己。第三、其不知道天鸽公司没有出资,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天马公司是否已取得天鹰医药公司的股权?何时取得?其理由是什么?

股权转让 2010-12-31 1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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