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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北京公司为主债务人,江苏一家公司为主债务人(北京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广东企业为江苏企业的债务人。我作为债权人于9月10日向北京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后,北京法院于9月15日对广东企业的债务进行了诉前保全,10月8日,江苏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并公示。10月30日,北京法院裁定我的债权确立。现在北京法院可以对广东企业的诉前保全财产进行执行吗?我需要具体的法律条款依据。谢谢!

其他 2015-12-22 11:5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您好,不可以,申请破产重整后会财产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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