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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三叔于2015年12月22日在连云港赣榆区某船工作期间死亡,因天有大雾,没能得到及时救治死亡。医生鉴定死于心肌梗死。没有家族病史,平时也没有冠心病高血压等疾病。有10多年的船员生涯,今天47岁,三个儿女。大儿子24岁,智力障碍,没有劳动能力,大女儿17周岁。小女儿12岁。请问律师,像这样的家庭情况,该如何进行索赔?找哪些单位?船主给船员买过保险。

海事海商 2020-01-19 09:1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你所说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追问】我主要想问一下,像他儿子24岁,已经成年了。但是智障,有残疾证,得不到以后的赡养费吗?
  •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工伤鉴定的类型主要包括:
    (一)劳动能力鉴定,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鉴定,其中对于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应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中加以明确,如果结论中未注明的,不予以支付生活护理费.
    (二)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四)旧伤复发的确认;
    (五)工伤与非工伤的界定;
    (六)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
    (七)其他受委托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者死亡后社保怎么处理,  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按规定继承。亡者生前用人单位与继承人在按规定领取(代领)个人帐户金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下列资料: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遗属继承申请表》、继承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委托单位带领的委托书。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① 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 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疾的结果。
    ③ 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 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疾、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2.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疾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 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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