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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是一位舞蹈老师,开设了一个舞蹈培训班。在2015年暑假期间一名学生在我的课堂上的休息时间独自练习压腿,在收腿的时候没有站稳不慎摔倒。造成右臂桡骨远端骨折,住院后接受了手术治疗,治疗方法是用两根钢针固定。出院后恢复良好。其住院期间我主动交付医疗费用,直到出院共花费一万五千元左右。而且主动赔偿家属的护理费四千二百元。现在孩子已经做了伤残鉴定为九级,按照其九级伤残以及孩子的户口住所所定的赔偿金额为十一万多。家长要求我赔偿其全额的百分之七十,也就是八万多。事发时孩子刚满十周岁。我想问一下在这周情况下我大概要付百分之多少的责任?补充一下,我的培训场地铺设一层泡沫地板是不是也算做到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我的一堂课是90分钟,中间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意外就是在这十分钟之内发生的。我想知道我应该付百分之多少的责任?我想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赔偿他,。

离婚 2015-12-24 07:5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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