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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您好:被告赵*于2000年5月与我发生口角后并用菜 *** 将我砍成10级轻度残废,2000年10月我将被告赵勇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了法院,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在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后,经合议庭调解,双方达成共识,由原告方撤消刑事诉讼请求,由被告方支付原告医疗、误工、营养等费用15000元,并商定于次日上午8点到人民法院撤诉解决此案。但是令我和法庭都没有想到的是,被告于次日早上逃脱,至今杳无音讯。2000年12月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刑事裁定是,因被告赵勇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为:本案中止审理。2006年,法院通知我,是否可以把本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改为民事诉讼,我未同意法院的要求。此后,法院还是同意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来,法院告诉我,已经下了逮捕证,我已亲眼看到了逮捕证,但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对其实施逮捕,目前此案扔然在中止审理中。请问像我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是否有义务对被告进行寻找抓捕,如果人民法院没有这种义务,我又该怎么办?

刑事辩护 2008-12-26 00: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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