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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摘录:(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综上所述:五级伤残拿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拿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是不是应该解释为:本人工资的60%由单位发放,不包含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本人查找过,个别省市把应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从“本人工资的60%”扣除代为缴纳的。 请问:1、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行为??? 2、遇到这种情况,最佳解决方法是什么??? 恳请权威人士答复,拜谢!!!

其他 2011-12-09 10:5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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