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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我曾被单位同事签字关进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后上访又被多次关精卫中心。2010年开始打官司,做了2次鉴定,维持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判决后没有上诉,后来信访同意立案申诉。现在想请一个律师继续打官司。

其他 2015-12-25 09: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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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   第二十八条 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近亲属可以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第三十一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第三十二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承担再次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当到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面见、询问患者,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医疗机构应当公示经公告的鉴定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并及时出具鉴定报告。 最后,不知道你要打的是什么官司。
    【追问】我是被同事签署住院协议同事介绍病史。内容是同事认为我不正常,还有给卫生厅处长写信谈恋爱。但我当时在单位工作,病史里也提到,在单位正常工作。原卫生厅某科长也给我写证明我当时在工作。现在鉴定专家认为部分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病期间也可以正常工作的。这个官司怎么打?这是什么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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