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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1年与包头市九原区高某结婚,于2002年把户口迁回前夫户籍所在地,2013年由于感情不合,与前夫无条件,放弃婚前所有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离婚,离婚后我的户口一直没有离开我前夫户籍所在地,现在村里征地,村委会决定不给我们钱,理由是支持现有婚姻,征地钱只给高某的其中一任妻子,请问,我该怎么办,村里的决定在法律认可吗

其他 2015-12-25 19: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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