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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老人已经过世,08年两位老人因感情不和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证书,协议离婚。十年前的离婚证书的是否有效涉及财产继承问题。 现在到民政部门查询当时的备案资料有如下几项:一、离婚申请书。二财产分配协议。三双方单位离婚介绍信。四民政部门离婚调节协议书。前三项都有双方当时人的签字,单位公章。第四项调节书有女儿领取离婚证时代签(调节书注明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并颁发了离婚证书。请问:第四项调节书规定必须当事人签字方生效,但因是其女儿前去领取调节书和离婚证并在调节书上签上双方老人的名字,这样的离婚事实是否生效?现在可否因不是双方老人本人在调节书上签字而推翻离婚事实?

离婚 2008-12-25 17: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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