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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总共是4层,1层东面是商铺,我所购的是东面的2层前后有两个露台,但是到露台的门房产公司没有直接放起来的,购房时房产公司是说有使用权,请问这种情况是不是有疑义,当时购房时每平米多加了1000多元钱,我认为既然有使用权干么不把门直接设好

其他 2013-04-28 06: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首先我们应该有个概念,土地是国有的,我们只具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建房屋的这块地是不属于我们的,现在的房子一般都是70年产权,您在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就可以看到自己的房子产权的截止日期。产权过了怎么办?《城市房地产管理》中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届满,如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应当至迟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众利益收回该土地,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到期了如果房子还在的话,房子依旧是你的,只是要补交土地税。房产产权期限是指房子所占的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子所有权本身。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为国家所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和交易使用权。住宅的使用权限是70年,从该地取得日算起。购房者只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房子就是私人财产,不属于国家。只要房子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子的所有权。
  • 应当补签协议,约定明确,以免今后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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