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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成立的一家公司,因在春节前没有定单,公司决定在一月八号放假到二月十号,2010年12月的工资在2月10日发,公司这样做合法吗?作为打工的任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部门能在短时间内给解决吗?请律师给予指点,谢谢

调解 2011-01-04 16: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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