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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名称权与商标专用权二者产生的矛盾,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文加以规制。甲公司注册商业名称其核心字号“依依”与乙公司注册商标核心内容“依依”重合,法律该保护谁?若乙公司是驰名商标,甲公司也是老牌的大型企业,其字号众所周知,法律又该保护谁?

其他 2011-02-11 15:0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律按照保护在先权的原则处理这个问题。这就看是企业名称登记在先还是商标申请在先。驰名商标的认定也不具有溯及力。但甲在使用企业名称的时候应该规范使用,而不应突出使用企业字号。
  • 解决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问题往往遵循三个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应当依法保护在先合法登记并使用企业名称者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权益,即在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合法登记并使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使用人有权继续使用该企业名称。
  • 依据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需要关注二者是否——同一行业、同一行政区域、引起的相关公众混淆程度,同时要看哪一权利在先。这是综合判断问题,不单纯属于某一部门法范畴。
  • 解决不同权利之间的冲突,首要原则是避免混淆之虞和保护在先权利。如果两者相同或近似,只要不会产生混淆之虞,则各自都受法律保护。如果有混淆之虞,一方获得权利在先且另一方有搭便车之故意,则保护在先权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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