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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现在这个私人学校从2005年5月到2010年12月19日工作,我是2010年11月4日上交了辞职报告,请问我能得到经济赔偿吗?能得到多少经济赔偿?(我现在的工资一个月扣除社保在1500元左右)

教育 2011-01-05 18:2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需要结合辞职理由分析。
  • 辞职无补偿。
  • 主动辞职无经济补偿金。除非单位有违法行为。
  • 如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你从2005年5月工作到2010年12月19日,工作时间5年7个月,则用人单位支付6个月工资做为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欢迎来电咨询或当面洽谈。
  • 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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