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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1晚上,由于倪某酒喝多了,误打了秦某,于是秦某家里带着一帮人要到倪某家闹事,但是后来协商,一切待第二天倪某清醒后解决。第二天倪某下午就去秦某家里当众道歉,而且应他们要求带秦某去医院做检查,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又过了一天,秦某爸爸到倪某家里索要营养费,要了500元。倪某当天就支付了500元营养费,并要秦某签字,证明500元已经收到,并且保证,日后不管怎么样,都与我们无关,此事到此为止。当时秦某爸爸以秦某不舒服为由自己代签了。收了500元的第二天,他们又以秦某头痛为由,到医院做了全身检查,结果还是一样,没有问题,但是他们昨天已经签字日后一切都与我们无关,所以我们拒绝支付复查的费用,而且秦某他们还说又要1000块钱的费用来解决。很明显是想要敲诈。我想请问。这张签字的字条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没有法律效力,这件事情该如何很好的解决?

综合法律 2011-01-06 0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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