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1994年3月4日赖某与某实业集团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由赖某向实业公司购买商品房。双方合同第一条约定:成交房屋位于****栋***房,金额为15万元。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从购房款付清之日起期满6年,实业公司一次性退还赖某购房款15万元。1994年3月4日,赖某一次性付给实业公司15万。1995年10月16日,实业公司将房屋交给赖某使用。2000年3月8日,实业公司未履行其返还本金的义务,赖某特上诉法院请求判决实业公司退还购房款。 (一审认为第三条之规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但6年后才履行时间较长,期间可能有物价、房地产行情、银行利率等诸多影响,6年后履行该条款显失公平。实业公司部分退还购房款。) 该怎么处理这个案子?这个案子涉及到什么知识点

诉讼 2011-01-05 13:15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重庆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