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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律师,劳动合同法和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单位的时间不足六个月的,补偿金按半个月计算。条款原文用的是“提前30天告知或者给予半个月的经济补偿”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单位选择赔偿而解除合同的话,条款并未说明需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这种情况怎么解释呢?

其他 2015-12-28 17:11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若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应当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双倍赔偿金。即:按照以上计算方法得出结果后再乘以2。
    【追问】我想表达的意思是,企业想辞退他,但他提出赔偿,企业也答应赔,这种情况下,赔偿的金额是除应得的工资以外额外的半个月金额还是半个月的工资外还需再支付半个月工资?相当于是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有人说半个月的工资是代通知金,在代通知金外还需另支付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的工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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