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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A房屋一栋,甲于2001年1月1日与乙约定以1000万元将该房屋出售给乙,不过,在与乙订立合同前,甲已在该房屋上为丙设定抵押权,担保甲对丙所负担的500万债务,而甲对丙所负担债务清偿期为2001年6月1日,甲未将此事告知乙。问:(1)2001年2月20日,甲乙双方办完过户手续,乙才发现A房屋存在抵押权,此时乙尚未付清价金,乙应如何主张权利?(2)甲乙钱货两清,乙一直未发现丙享有抵押权,直至2001年6月1日之后,因甲未清偿债务,丙向法院请求拍卖抵押物,并有丁拍定,乙应如何主张权利?(3)假设甲是与乙订立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偷偷在A上设定抵押,乙应如何主张权利?

其他 2015-12-30 09: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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