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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性单位(砖厂)发生安全事故,死亡一人,负责人应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刑事辩护 2018-08-24 18:45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直接责任人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行政处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房主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
  • 1、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2、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 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您好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 重大责任事故罪,并赔偿民事损失。
  •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的,
  • 你好,视案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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