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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有一借据。时间是2010年4月份的,迟迟没给。请问还有义务给担保人要吗?我听别人说超过6个月担保人就不具备法律效律了。是真的吗?

其他 2011-01-06 15:0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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