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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006年的时候和朋友合伙办厂,07年的时候朋友撤资,工厂归我,我给了朋友三十万元。现在法院来传票说朋友06年的时候在信用社贷款16万元,当时我时担保人之一,朋友至今未还。 我想知道我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朋友是有能力偿还的。

银行 2011-01-06 15: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要看你朋友、你和信用社三者之间签订的是什么样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怎样。2、担保责任要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要先执行借款人的财产,连带保证时,借款人和担保的财产不分先后,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方先行赔偿。3、仅从你表述来看,分析不出合伙办厂和信用社贷款之间有什么联系。4、我擅长处理此类债权债务纠纷,方便时可以来电话细谈。
  • 你好,如果是一般担保的话,且你朋友仍然能找到,那你暂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担保的话,可以向你主张债权,你在偿还后可以向你朋友追偿。具体不明事宜建议来电询或者面谈
  • 你好,看你的担保性质,如果是一般担保的话,且你朋友仍然能找到,那你暂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连带担保的话,可以向你主张债权,你在偿还后可以向你朋友追偿。 前提是没有超过保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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