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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9.30与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买方逾期支付楼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楼款金额的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天,买方有权不再出售该物业,买方应向卖方支付该物业成交价的10%做为违约金。2010.9.30签订合同后,买方交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的附件中规定买方于2010.11.16前交付部分楼款(含定金)13万元给我,我收款当天向抵押银行申请提前还款手续。但截止2011.1.5,我仍未收到买方的部分楼款,请问:我是否有权不再出售该物业,并向买方提出该物业成交价的10%的违约金?

争议解决 2011-01-06 15: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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