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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原告一号,二号。被告一号.......到六号。被告二号为我询问的人,下面将用二号为代名词。2015年四月一号因聚众斗殴,取保候审,被告2号他生日七月十三,年满16未满18岁,四月一号,因朋友被人殴打,召集他和其他几位犯罪嫌疑人对原告一号二号进行殴打,无管制刀具参与,然后6月17号被告二号在KTV偶遇原告一号二号,遭殴打,被告二号立刻召集人,一号到六号,带钢管砍刀,砍刀没带进去被保安夺走,用钢管和裤腰带对原告一号二号进行殴打,其后又召集人打了两次,一共因被告二号的召集打了三次,致一号二号轻微伤,十二月三十号以下逮捕令,现已被逮捕,但其父亲去世,母亲重病,我想大约知道这样大概被判处几年

离婚 2016-01-04 0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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