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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是0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那時我有套公租房借給我前夫家人住了18年,一直來我都沒地方住,但為了儿子我給他們住,也不知道當时我前夫接了个电話,然后給我说了很多话叫我把房子给他,到最后签名以至协议书上所有的笔迹都是我一个人的,就连甲男方签名都是我写的,他也沒按手印,請問律師我根本就沒有想把房子给他,這個二十年來我都沒一個落腳之地,我可能給他吗?當時我就少写了一句三年后他把房子在还給我。這份沒有男方簽名和按手印的协議有法律效果吗?

其他 2016-01-01 18: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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