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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7年3月1日我应聘到番禺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工作至今.. 我在学校上班时间为每周7天. 每周工作56个小时. 按法规每周工作40个小时, 剩佘16小吋都在加班, 一直没有安排补休, 而学校支付给我的工资报酬只有星期天30元.学校又不能足额支付我的加班工资. 故我向学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希望学校按国家劳动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二00五年五月一日实施) 第二十条支付我加班工资报酬, 并给予我每年一个月工资(一年的平均工资)的补偿. 2 故我向学校提出申请时.. 学校的领导不给予答复

仲裁 2011-10-27 13: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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