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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5年9月购买了一套天津河西区二手房。交房后,到供热站缴纳采暖费,供热站说的是必须先把以前6年欠费补交才能缴纳15-16年的。在交房时原业主只给了13-14的采暖收据,称14年前的采暖费已结清。供热站的说法是手写发票可能写错了。既然有规定必须先缴清以前欠费,为什么还会有这张13-14的发票,要是补缴为什么只缴一年就给办理,而且滞纳金就1.4元。一句写错也太离谱了吧!现在原业主不管了,供热站不给办理。我是应该起诉供热站,还是原业主?

其他 2016-01-04 1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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