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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某企业做销售内勤,2009年11月份到公司,试用期过后公司并未与本人签劳动合同,并长期拖欠工资,而且公司开工资从没给过工资条,今年1月7日被公司解雇,称3月无销售业绩,明日起可不用上班,本人虽三月无业绩,但是她规定的任务量已完成!结算工资之时,该公司经理称暂时没有钱而不给本人结算工资,也不给本人签欠条,至今欠本人3个月工资和5千元提成和保险累计达一万多元,我看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有权利让他支付我双倍工资吗?外加他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我被解雇,我有权利向他索要双月补偿金吗?我要怎样通过法律途径把钱要回来呢?如请律师,费用大概多少?

仲裁 2011-10-22 18: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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