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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进入邮政局(当时叫邮电局)当时1988年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通过现在才了解到1986年就已经实施劳动合同)直到2002年11月1日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两年一签直至2014年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候本应该2016年6月31日到期,但在2015年12月31日邮政局解除(或终止)合同请问我的补偿是从88年加入工作那天起算还是从02年签订合同那天算起。

其他 2016-01-06 16: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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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从参加工作之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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