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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申请离职日期为12月11日,但公司的离职手续至今没完成,而且公司要求未办理完手续必须每天打卡考勤(虽然此要求公司现在拒不承认)所以我每天被迫仅公司打卡并无上班。今天已经是1月3日了,离职手续也没完成。请问,我的薪资应该计算到哪天(公司说只计算到我提交离职信那天)离职证明上的离职日应该是哪天?(公司说也只算到我提交离职信那天)也就是只算到12月11号止、请问我公司在这两方面有何不妥之处?不上班只打卡是否不算考勤?我可以要求公司将我的离职证明开到完全办理好离职手续那天吗?谢谢各位律师、请具体告诉我公司在薪资结算和离职证明时间方面是否有无违反劳动法之类?

其他 2016-01-05 13: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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